內容源自 呼和浩特日報
6月2日,記者獲悉,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將對全區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掛證”等情況開展核查。
據介紹,近期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對全區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結算數據篩查分析,發現存在同一藥師在多個藥店注冊、藥師同時在醫療機構和藥店注冊、同一藥師一天內在多家藥店掛證審方等情況,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風險,既威脅了群眾用藥安全和醫保基金安全,也損害了正規注冊藥師的合法權益。
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定點零售藥店所在地。駐店藥師應在職在崗,不得掛名、兼職,營業時間內必須有藥師提供藥學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合理、有效。
為核查相關信息,保障參保人用藥安全和醫保基金安全,維護正規注冊藥師合法權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要求,藥師立即開展自查,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定點零售藥店假冒信息或“掛證”的,要及時收集相關材料,主動聯系當地醫保部門說明情況。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堅決杜絕“掛證”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要全面檢查本單位藥師配備、崗位職責履行等情況。對于存在的問題,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規范藥師崗位職責,確保問題及時得到整改。
醫保部門對統籌區內可能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的定點零售藥店認真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查實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或未按規定提供藥學服務等違規行為的定點零售藥店,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醫保服務協議、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等處理;對涉及違反藥品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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