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南方新聞網
南方網訊 8月24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發布一則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案例,涉及一起經營未經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玻璃體溫計案件。
2023年7月,廣東省某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一起經營未經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玻璃體溫計案件。涉案的玻璃體溫計為外貿型產品,沒有對應的醫療器械注冊證。
涉案的公司作為貨主,利用某社區團購分銷平臺的“團長”銷售未經注冊的玻璃體溫計產品。該公司經營未經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玻璃體溫計,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社區團購是最近幾年比較火的一種電商模式,主要以社區為基礎,通過團購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貨主通過“團長”這一分銷單位,利用平臺的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平臺流量、市場關系等)幫助貨主分銷產品,貨主因售出商品賺取商品費用,“團長”獲取相應的傭金。
但是,有些產品不是你想團購就能團購。廣東省藥品監管局指出,在這種銷售模式當中,貨主、“團長”很容易觸犯相關法律而得不償失。
該案例中,貨主因為沒有留意到玻璃體溫計的特殊屬性,將被行政處罰;“團長”們接單安排發貨的行為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未經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行為,也應當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廣東省藥品監管局提醒“團長”們注意,假如“團購”的是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稍不注意還會被重罰甚至承擔刑責。
例如,未經許可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可能被追究刑責;即使不追究刑責,未經許可銷售藥品的,依法將可能被處以重罰。未經許可(備案)銷售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將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如果所售藥品、醫療器械造成人身損害的,除了承擔上述責任之外,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
廣東省藥品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團購無法確認貨主身份,維權及監管都存在較大困難,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請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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