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源自 信息新報
2022年6月6日,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湖南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32號)。
2022年4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實際經營場所與《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場所不一致。
2022年4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擅自變更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營業執照》住所地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地址為湖南云興鼎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場所。
2022年4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鄧**進行詢問調查。
2022年1月23日,當事人與**(長沙)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于2022年3月底搬離原核準的經營場所和住所。
2022年4月15日,當事人將經營場所和住所搬遷,但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場所變更手續,也未依法變更公司登記事項。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宋*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2.《現場筆錄》及照片、《詢問筆錄》、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有關情況的說明及照片、**(長沙)直播電商數字經濟產業園房屋租賃合同,證明當事人擅自變更醫療器械經營場所和住所的行為;
3.當事人現經營場所的照片打印件、《入庫驗收單》、商品流向表,證明當事人經營情況。
以上證據均依法取得,真實有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納。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本局已于2022年5月2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在三十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罰款1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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